本會章程

西雅圖台灣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西雅圖台灣商會」(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Seattle),簡稱為T.C.C.S.係由居住於華盛頓州西雅圖市及其附近郡市內認同本會宗旨者,依法立案成立之非營利性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如次:

  1.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誼及商業活動。
  2. 促進美國、台灣之間經濟、貿易及文化交流。
  3.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西雅圖市。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之工商者,經會員推薦及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義務及入會、退會:

      1.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
      2.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3. 會員對於改善會務,有提議、創制及修改規程之權。
      4.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其會費額有理事會決議之。
      5. 新會員之申請,需有會員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正式成為會員。
      6. 會員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年費時,視爲自然退會。.
      7.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之行為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8.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本會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

      第七條:會員大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1. 常會於每年五月間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
      2. 臨時會遇有重要事項,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會員請求理事會召開大會時召集之。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須有過三分之一之會員出席,以出席會員表決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第九條:會員大會開會時,以會長爲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以副會長代理之;
      會長、副會長因故缺席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十條:會員大會應置記錄載明會議日期、地點、到會人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存於本會。

      第四章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會務。會員人數120人或不足121 人時,
      得選出理事七人;會員人數超過120時,每增加會員30人,增選理事兩人。

      第十一條:理事之任期爲兩年,連選得連任,每屆理事任期至次屆理事就職之日為止。

      第十二條:改選後之新任理事應於當選後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選出各種職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由理事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Secretary)一名、財務(Treasurer)一名,及職員若干名,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之。

      第十七條:本會必要時,得設顧問,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必要時設特別委員會,負責理事會決議特別事務。

      第十九條:理事候選資格—需具有連續兩年繳交會費之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通訊及授權投票皆不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施行細則,另訂之。